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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杭州市房管局发布时间:2022-08-08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8月8日

 

 

 

 

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的要求,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一)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1.新建范围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利用以下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

②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可在不同工业项目间进行统筹。指标统筹的,每个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合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统筹指标项目企业的职工租赁。

(4)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地铁、公交停保基地等上盖物业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7)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项目认定程序

(1)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本意见实施前在建的居住房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2)项目审查。

①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②其余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并联预审,并报请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研究、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

(3)项目认定书出具。审查同意的,由区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预),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3.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提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建设单位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源上传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1.改建范围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实施配套核查。

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上项目应独立成栋(幢)(商业配套除外)、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厂房、仓储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用房改建的,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

(2)产业园区内集中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可在不同工业项目间进行统筹。指标统筹的,每个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合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统筹指标项目企业的职工租赁。

(3)其他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用房改建的,应按规定先行落实工业用地“占补平衡”。

(4)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项目认定程序

(1)项目申请。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2)项目审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并联预审,并报请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研究、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

(3)项目认定书出具。审查同意的,由区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预),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将消防等竣工验收材料提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报请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组织联合验收。验收通过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源上传后,由区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1.转化范围

(1)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蓝领公寓。

(2)已竣工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3)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住宅存量房源。

(4)验收通过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

舍或公寓。

(5)经市政府批准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公租房、安置房。

(6)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租赁房。

2.项目认定程序

(1)项目申请。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相关权利人)或运营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2)项目审查。

①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住宅存量房源、公租房、安置房申请转化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②其余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并联预审,并报请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研究、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审意见。

(3)项目认定书出具。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相关权利人)或运营单位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区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管理

(一)退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注销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1)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房源上传至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后运营满8年;

(2)住宅存量房源转化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自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运营满5年的;

(3)被列入征收范围的或规划调整的;

(4)房屋客体灭失的。

区领导小组经审查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退出后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出具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抄送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税收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支持政策,不再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国家、省、市对项目退出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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